为达到个人非法获利的目的,纠集十余人阻工、滋扰市政等工程建设,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 12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恶势力集团被告人安某、杜某、张某、李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40000元,赔偿、退赔被害单位共计1275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63836元。
宛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安某、杜某、张某、李某等人为达到个人非法获利之目的,纠集被告人廖某、冯某等人,采取阻工、滋扰等软硬暴力手段,强拿硬要,强揽工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安某为纠集者,杜某、张某为较固定成员,李某、廖某等8人为参与人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安某、杜某、张某为获取抽成、承揽工程,多次在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某厂区建设辅助楼等项目建设期间,纠集李某等人以各种理由采取阻工、滋扰等手段,迫使工程不断停工,或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挠工程施工并强行承揽工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杜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阻工、滋扰等手段,阻挠工程施工,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强揽工程项目,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等8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挠工程施工,情节恶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周勤 曹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