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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依法给予严惩

内乡法院: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依法给予严惩
2020-01-06 11:43:50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为牟取利益,居住在内乡县的王某雇佣张某甲、张某乙驾驶大罐车将邻县某公司生产皂素所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酸液拉至内乡倒入河道,导致河水严重污染,水生动植物大量死亡。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作案工具大罐车被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王某(在逃)的指使下,以每月平均十趟左右的次数,驾驶王某提供的大罐车到淅川县某公司厂区,将该公司生产皂素所产生的废酸液装车后拉至内乡县,倾倒入内乡县湍河内。二被告人每次倾倒废酸液20吨左右。2019年4月9日夜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王某的指使下,驾驶大罐车到淅川县某公司厂区,将该公司生产皂素所产生的约30吨废酸液装车后拉至内乡县,倾倒入内乡县湍东镇四斗河内。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内乡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张某甲、张某乙所倾倒的固体废物浸出液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受雇于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初犯,可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经评估无再犯罪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据《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田洋)

标签: 内乡 法院 废物 环境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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