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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境外诈骗平台 微信拉人入群攫利 宛城区法院审理一起34人电信诈骗案

利用境外诈骗平台 微信拉人入群攫利 宛城区法院审理一起34人电信诈骗案
2020-01-13 10:35:36 来源:中华网河南

利用境外诈骗平台  微信拉人入群攫利 宛城区法院审理一起34人电信诈骗案

1月7日至9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重大电信诈骗案,涉案被告人多达34人,涉案金额约489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豪在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雇佣人员,伙同胡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境外诈骗平台,通过建立微信客户群,以TFB0、中国金业、万銮金业、MT4等投资平台诱使微信群投资客户在其诈骗平台投资,控制客户投入的资金,以收取交易手续费、投资亏损为由骗走客户投资款项。期间,被告人赵某华在公司负责对接国内外诈骗平台业务发展下线代理人员,被告人李某任公司财务及接待工作,被告人吴某,杨某某担任讲师,负责对下线代理商及业务员的培训。共先后发展并培训下线代理商被告人佘某勇、宋某安、温某、皮某宇等人,由代理商发展客户诈骗客户投资钱财,按比例与其上线,刘某豪等分成诈骗所得资金。

被告人佘某勇等人代理刘某豪投资诈骗平台,通过他人购买客户信息、股民信息、公民电话信息后,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冒充老师和客户,吹嘘 “老师”分析股票涨跌的权威性,相互配合诱骗客户投资;或以直播老师带学生炒外汇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持续投资;或由业务员在社交平台诱使潜在客户进入微信投资客户群,在群内欺骗多名投资客户在其诈骗平台投资,控制客户投入资金,以收取交易手续费、投资亏损为由骗走客户巨额投资,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资金合计约489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唐某将做企业培训工作时获取的炒股客户信息资源分入特定微信群后,将该客户群信息售予刘某豪,非法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皮某宇伙同他人收购股民信息,以100元一条的价格售予刘某豪,获利70000余元,后刘某豪将该股民信息发给下级代理商用于诈骗。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某豪等34人使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刘某豪等24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艾某林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皮某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皮某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由于涉案被告人较多,案情复杂,经过连续3天的庭审、质证、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杜明 周勤 肖德昌 )

标签: 境外 诈骗 微信 宛城区 法院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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