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里,员额法官曹聚改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当庭对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刘某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在建筑工地打工期间,在工棚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期间,刘某用钢管打伤被害人腿部。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某一直在逃,直到2019年10月被南阳市公安机关抓获。
为了做好疫情期间的审判工作,宛城区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市中院、市检察院、宛城区检察院和市看守所的大力支持下,利用远程庭审系统视频连线法官、公诉人以及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三方同步在线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用科技助力司法战“疫”,刘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这样进行审理的。
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周勤 肖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