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长达23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1996年11月,郭某等三人到王某处联系大理石板材购销事宜,并签订了大理石购销合同。郭某在王某处提走20729元大理石板材后却拒不付货款。于是,王某诉至南召法院。后经法院依法审理,于1997年判决被告郭某等三人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20729元整。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王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后,郭某等三人始终没有露面,在当时的条件下,执行工作只好因被告下落不明而被搁置。但是随着近几年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查控手段也随之进步,让“执行难”不再是难事。申请人王某在通过网络了解到法院当前强大的执行力度后,向南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南召法院立即通过执行网络对郭某等三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并依法通过执行流程系统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当被执行人发现被限制了高消费后,提出执行异议,但经执行局局长张豪的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主动现身将欠款一次性履行完毕。(杜明 范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