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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石佛寺法庭:原告补偿被告 为啥事?

镇平县法院石佛寺法庭:原告补偿被告 为啥事?
2020-04-08 12:15:01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0年4月1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的姜赟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当即补偿被告2万元,被告增建的房屋不再拆除,被告限期搬离。

原告马某患智力残疾二级,其父亲马某法系被告苏某的舅父,被告苏某与原告马某系表兄弟关系。马某法在镇平县石佛寺镇老毕庄村3组原有房屋一处,马某法去世后,其妻魏某兰改嫁,原告马某便随其伯父马某平一起居住生活。2008年3月,马某平与同村村民协商在马某法原宅基地上共建房屋三套,其中一套一层归原告马某所有,马某平与原告马某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10月马某平去世后,原告马某先后到其母亲魏某兰处及姑母马某芳处居住生活。2011年秋,被告苏某自行在原告马某原有上述房屋上增建房屋一层并居住。后原告马某之母魏某兰返回到自己家中,发现房子已被苏某占用,魏某兰遂要求被告腾出房屋,被告苏某因拒绝搬出,魏某兰即以被告苏某“灭门霸产”为由,多次到村、镇、县信访,虽经村组、家族以及石佛寺镇政府多次介入调解,但因被告苏某要求补偿数额过高及对房屋归属问题的争议,双方矛盾一度十分激烈,纠纷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镇平县法院石佛寺法庭:原告补偿被告 为啥事?

2020年1月6日,原告母亲魏某兰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被告苏某起诉至石佛寺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房屋上二层建筑并交还房屋。受理该案后,经过现场调查及开庭审理,认为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擅自加盖二层房屋的事实十分清楚,但增建房屋的处理问题非常棘手。原告认为增建房屋必须拆除,而被告以建房、装修、打井等已先后花费的十几万元应当赔偿,否则不同意搬出房屋。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办案法官姜赟认为,本案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但若依法判决拆除二层房屋,表面上看似双方的纠纷解决了,但有可能“案结事不了”,如果判决拆除,必然造成资源的浪费,被告蒙受经济损失,也会使邻居认为被告就是输理,影响被告声誉;同时也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为原告若再修路、打井、加盖二层房屋(三室一厅)需支付的费用必定会超出10余万元,得不偿失,同时会使当事人的矛盾更加对立,亲戚关系无法缓和,这绝不是法庭考虑的结案方式。鉴此考虑,姜赟法官便暗下决心,就算处理难度再大,也要调解解决,以便把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降至最低,同时实现案结事了。当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姜赟利用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数十次与原、被告沟通、解释,反复讲解法律后果,手把手帮着当事人计算明白账,分析利弊,逐渐打消了原告的怨气,也降低了被告对补偿数额的期望值,终于做通了原告母亲的工作,使其初步答应可以给被告补偿些钱,不再要求拆除房屋,案件的调解出现了曙光,后为补偿数额,姜赟法官想尽了办法,动员双方代理人乃至亲友,多方努力,耐心劝说,双方终于在补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姜赟法官趁热打铁便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次开庭,使当事人当庭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并当庭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办案法官全心全意践行司法为民初心的结果,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达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杜明 姜赟 何杨)

标签: 镇平 石佛寺 法庭 原告 补偿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