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河南
当前位置:南阳 > 法治 > 正文

镇平县法院:劳动月里“以案说法”

镇平县法院:劳动月里“以案说法”
2020-05-06 16:54:43 来源:中华网河南

案情提要: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向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其系原告公司司机兼装卸工,在原告公司仓库装卸电机时受伤,住院期间医疗费已由原告支付,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仓库非原告仓库,被告并非在装卸中受伤,医疗费也非原告垫付,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裁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刘某通过招聘入职至原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公司司机兼装卸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的亲戚代为发放。2018年1月18日,被告在原告租用仓库里装卸电机时,左手食指不慎被塔吊齿轮挤伤。被告受伤后,被送往南阳市某医院接受救治,期间,被告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后被告与原告因赔偿发生纠纷,被告申请劳动仲裁,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提交法庭的工作仓库照片显示,仓库中留存有数额较大的电机,库房中悬挂有一幅巨大的招牌。

裁判结果: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被告所提供仓库照片、录音光盘等证据,可以确定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从事的是原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被告双方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

现实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想被合同“套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逃避办理用工登记,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事实上,这不仅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其一双方不能约定违约金,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主张违约赔偿。在劳动合同中有了双方违约金的约定,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其二用人单位无法保护自已的商业秘密。其三,用人单位依然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用人单位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只有双方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杜明 王崇 宋小燕)

标签: 镇平县 法院 劳动月 以案说法

(责任编辑:王怡蓓)

为您推荐

多部门齐心协力确保第四届消博会顺利进行

2024-04-12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金价屡创新高,“黄金热”还能持续多久?

2024-03-13黄金最新价格 黄金最新价格今日金价 2024年黄金最新价格

“春风送岗”在行动 各地多措并举促就业暖民心

2024-03-05春风送岗 春季大型招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