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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法院: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宛城区法院: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2020-06-03 16:27:21 来源:中华网河南

法律不是儿戏,藐视法律,置法律于不顾,未经许可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5年12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开发某土地,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企业安置费740万元(含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及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金),甲公司配合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名下,乙公司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公司拒不将土地过户给乙公司。

2008年5月12日,乙公司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过户土地使用权,5月13日,乙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甲公司(2008)00527号土地使用权,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裁定查封了该宗土地,并进行公示和向甲公司送达。

后乙公司多次提出续查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宗土地进行续查封至2019年1月7日。该土地自被查封后,甲公司仍然进行开工建设。宛城法院连续多日到工地制止,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于2012年1月6日,对甲公司作出处罚3万元的处罚决定,甲公司仍然继续组织施工。

经测量,甲公司在建工程占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土地面积约244平方米。甲公司在整个建设施工期间, 作为股东的被告人李某和主管施工和技术的被告人华某,在明知该土地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协助参与组织施工,造成被查封的土地受到部分损毁、占用。

宛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告人李某、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杜明 赵倩 朱景龙)

法官提醒

在司法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经常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行为人对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行为,必然会导致财产保全的落空,进而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

财产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便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否则将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法律至上,切勿藐视司法权威,触犯法律底线。

标签: 宛城 法院 非法 处置 查封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