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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释法零距离 巡回奏真章

唐河县法院:释法零距离 巡回奏真章
2020-06-03 17:49:17 来源:中华网河南

唐河县法院:释法零距离 巡回奏真章

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屡见不鲜,不仅危害学生心身健康,也成为校园管理中存在的一大难题。为了更好地宣传校园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6月2日上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唐河县马振抚镇第二初级中学“面对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百余名师生旁听庭审“以案学法”。

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系马振抚镇某初级中学的在校学生。2018年10月29日下午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时,原告郑某在体育器材上锻炼,与被告马某某碰撞后摔到地上受伤。郑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马振抚镇卫生院,先后又在唐河县中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治疗,先后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原告郑某左肱骨髁、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分别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唐河县马振抚镇某初中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被告马振抚镇某初中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保南阳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唐河县法院,请求判马某某、唐河县马振抚镇某初中、中国人民财保南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4272.3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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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郑某、被告马某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其有安全管理责任。被告唐河县马振抚镇某初级中学系教育机构,原告郑某和被告马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该中学有义务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在体育课上,老师未尽到提醒、教育、管理职责,亦存在过错;被告马某某系实际侵权人,在体育课堂上对原告进行碰撞后,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后住院、致残,亦存在过错。关于被告马某某与被告唐河县马振抚镇某初级中学责任的划分,经合议庭评议,酌情确定被告马某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唐河县马振抚镇某初级中学承担85%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因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经合议庭合议后,唐河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3760.62元;二、被告马某某无经济来源,由其法定代理人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41251.87元;三、被告唐河县马振抚镇某初级中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四、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庭审开始前,唐河县法院城区法庭庭长韩群长给旁听的师生们发放了《向校园暴力说“不”》口袋书,与师生进行了现场答疑、互动交流。此外,针对未成人权益保护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对师生在生活中的权益保护、责任承担等进行了分析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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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小时的公开庭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逐一展现在师生眼前,让学校师生们耳闻目睹案件审理过程,零距离感受到了刻骨铭心的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真实的案件审理,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和警示教育课。巡回法庭进学校,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的有效举措。旁听案件的师生们表示对于第一次参加庭审活动记忆深刻,更加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校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更应增强责任感,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优化设施,努力为学生营造健康、安全、快乐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唐河县法院深化校园法治宣传,开展各类“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等活动,选取典型案例走进校园开展巡回审判,将真实庭审带到校园,以鲜活的案例教育学生,让他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知法、守法的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杜明 张森 李森 吴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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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