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18”购物狂欢节点燃了广大消费者的网购热情。虽然网购已经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也有一些麻烦。尤其是在疫情期间,足不出户的社会群众都开始了频繁的“网购生活”。而在网络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也日益突显。唐河县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就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让网购买家足不出户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买家鹿某于2020年1月6日在某二手网购交易平台看上一个号码为19476XXXXX的QQ号,并与卖家薛X商谈,最终以480元的价格于拍下该QQ号,鹿某支付全部款项后,薛某却声称没有收到货款,不予交付商品,经鹿某和支付宝、淘宝平台联系并证实该款已打入卖家薛某账户中,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2020年2月16日,鹿某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唐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唐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唐河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桂全旺受理该案。由于申请时正值新冠肺炎爆发期,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调解员桂全旺在交通管制的情况下骑行电动车20多里来到法院调解室,对该案件进行在线调解。调解员掌握案情后分别和原、被告通过远程视频、电话与双方沟通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该案被告薛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获取零花钱便在网上出售自己的QQ号。当看到有人购买也支付了货款便萌生了拒绝支付商品的念头。调解员便对薛某耐心劝导:“作为一名大学生,第一就是要讲诚信,不能因为这480元钱就让自己的人生档案中留下污点。”被告薛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了解到危害后果,表示愿意返还原告鹿某480元钱。原告罗某收到退回的货款后撤诉,一场纠纷在双方当事人未见面,足不出户的情况下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得以远程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同的是出售的不是传统的商品,交易的地点也不是传统的商店,而是虚拟的商品和网络交易平台,双方互不见面便可完成全部交易。网络交易的好处是便利性,在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监管不到位,商家良莠不齐等弊端,这就给不诚信的商家有了可乘之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消费者遭遇网购纠纷,可以就近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这样不但可减轻诉累降低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提高电商诉讼成本,促使网络电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6.18”购物狂欢节即将来临,广大消费者要在买买买的同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杜明 吴源源 曲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