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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娃娃鱼”引发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始末

西峡法院:“娃娃鱼”引发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始末
2020-06-24 13:11:39 来源:中华网河南

西峡法院:“娃娃鱼”引发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始末

修路爆破,“娃娃鱼”持续死亡

西峡县位于伏牛山深处,生态环境较好,水质适合大鲵的生长,1982 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省级大鲵自然保护区,大鲵俗称“娃娃鱼”,“娃娃鱼”有很高的科研、营养、食用以及药材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人工养殖在很好的避免乱捕国家保护动物的同时,也很好满足了现在人类对“娃娃鱼”的需求。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养殖公司就是西峡县一家大型大鲵养殖企业,这家养殖公司从事大鲵养殖20余年,取得了国家《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养殖场、繁殖场各一处,养殖种鲵748尾、稚鲵3000余尾,价值约几百万元。

2013年春节过后,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卢氏至西坪段土建工程开工,具体由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负责施工。2013年4月初,中铁四局四公司组建的项目部开始在西坪镇唐家湾进行高速桥梁桩基挖掘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持续时间为两个多月。不巧的是爆破作业点距离该大鲵养殖地仅约百米,最近距离为50米。

受爆破冲击波、噪声、水质污染等多方面影响,养殖场的大鲵开始出现停食现象,进而陆续受伤、死亡。截止2013年8月3日,死亡种鲵21尾(重96余公斤),死亡大幼鲵8尾(重4.9公斤),死亡小幼鲵62尾、成鲵19尾,并造成748尾成鲵或幼鲵、3000尾稚鲵从4月份持续停食或减食。养殖公司多次找到项目部协商,均无结果。在伤心之余,大鲵养殖公司将中铁四局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种鲵的损失。

判决赔偿 案件告一段落

2013年12月24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由于前期双方已申请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进行事故调查,西峡法院以出具的调查报告为依据,确定爆破和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养殖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385473元。在审理过程中,养殖公司以种鲵不繁殖或少繁殖造成的损失又增加诉讼请求300万元,但法院认为对于养殖公司增加的300万元诉讼请求,未提供有权威的或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估,未予支持,后该案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中铁四局四公司在1385473元赔偿款履行完毕后,又以河南水产研究院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重大瑕疵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至此案结事了,爆破也停止了,养殖场又恢复了平静,一切好似恢复到了从前,可2017年12月1日养殖场再次将中铁四局四公司告上法庭。

几年过后 再次提出赔偿

原来,爆破施工停止后,大鲵受到的损害却并没有随之停止。2013年8月3日以后,养殖公司饲养繁殖的大鲵持续死亡,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大鲵死亡尾数共计238尾,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受到高强度噪声和冲击波的影响,2013年夏季和此后几年,本应该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未正常产卵繁殖,经过技术人员采取必要的催情措施后,仍没有任何成效,造成养殖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养殖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因施工爆破噪声、冲击波污染给养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6080000元。

依法裁判 是非曲直终落定

本案的争议一直围绕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养殖公司的损失数目进行的。养殖公司认为爆破停止以后,饲养繁殖的大鲵持续死亡,本应该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未正常产卵繁殖,给养殖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合同也无法履行,中铁四局四公司应予赔偿。中铁四局四公司认为,施工结束后侵权行为也就停止,不存在后期继续侵权的情况,养殖公司的损失是自行统计,不能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大鲵养殖过程产生老病死也是正常,不能一味的将大鲵养殖过程中的死亡、不繁殖等全部归结于中铁四局四公司。中铁四局四公司的施工侵权行为终了时间为2013年6月,养殖公司诉请为侵权行为停止后而发生的后期损失,超过诉讼时效。

面对质疑,法院决定对现存200余尾种鲵性腺发育受损是否与中铁四局四公司2013年爆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水污染、冲击波等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再次进行鉴定。2019年7月30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剩余的200余尾种鲵的性腺发育受损和2013年中铁四局四公司施工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种鲵性腺发育受损造成损失数额为2226083元。

经过双方多次的辩论和质证,最后法院认为,大鲵生性喜静怕声,对爆破冲击波高度敏感。大鲵孵化过程中,强声的刺激会引起胚胎发育异常,出现畸形。成鲵受到干扰、噪音等刺激惊吓时,极易发生吐食现象,经常性的吐食会导致大鲵食欲不振、生长发育受到抑制、身体消瘦虚弱、体质变差、延缓大鲵性腺成熟。2013年春节后三淅高速开工,中铁四局四公司在距离养殖公司150米和500米处打桥桩深井群排水造成养殖用水缺乏恶化,中铁四局四公司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中铁四局四公司爆破施工造成的噪声污染及冲击波及深井群抽取地下水的行为造成养殖大鲵的损害会持续产生,该损害不因停止施工而戛然而止,故中铁四局四公司主张自其停止施工损害即停止、即应计算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养殖公司在爆破施工后的自救行为包括为大鲵催情等行为应当推定养殖公司对持续发生造成的损害并未明知,在自救行为无效、且前期直接损失至2017年6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才予以确定,养殖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案损失,未超诉讼时效。中铁四局四公司应赔偿养殖公司2226083元损失款。中铁四局四公司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至此,历经六年赔付款终于到了养殖公司手里,2020年6月15日,养殖公司负责人在拿到赔付款的第一时间就手捧锦旗来到办案法官的办公室,“钱终于到账了!”养殖公司负责人拉着苏法官的手激动的说。这六年的辛酸波折可能也只有他们才能明白。

污染侵权 污染者承担更多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还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难以证实排污者的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中铁四局四公司修建高速公路,也是为了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正当性。但高速公路施工期噪音可导致鱼类一些个体行为紊乱,妨碍其正常索饵、繁殖也是事实存在的,且两者之间有着高度的因果关系。

所以现代企业不仅要主动承担污染侵权过后的赔偿责任,更要深刻反思,如何才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侵权,毕竟大自然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杜明 李冬冬)

标签: 西峡 法院 娃娃鱼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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