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屡禁不止。近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剑光法官审理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耿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一小区居住。被告耿某某在楼下玩耍时,从楼下将一树棍带至楼上,并在该楼四楼至五楼楼梯转角平台处,用脚踢树棍至树棍从栏杆缝隙处坠落。树棍坠落击中在楼下玩耍的原告单某某头部,导致单某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用一万余元。。
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对树棍因其实施的行为坠落楼下无异议,但始终认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系被该树棍致伤,经多次调解无果。
高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自事发当日的诊疗经过,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确定被告耿某某系侵权人。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耿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侵权行为引发的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张某某承担。高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耿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00余元。
“高空坠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受害人伤势较轻稍令人宽慰。若酿成严重后果,将会是两个家庭的悲剧与灾难。判决书中,承办法官李剑光寄语被告家长,希望其认真反思,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同时服从人民法院判决,尽早解决纠纷,为子女树立责任担当的榜样。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供稿:魏子昊 腊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