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康某芬为首,组织、领导的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当庭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康某芬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全案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康某芬,利用其子张某东曾多次寻衅滋事,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用自身强势不好惹,经常吵闹多次上访营造的“恶名”,在居住地区域范围内插手村组事务,以占用本组土地或影响自身为由阻拦本组区域的房地产项目施工,用阻拦施工、上访的手段,向开发商施压并强索财物,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东借其母康某芬经常到有关单位吵闹、上访要挟的凶名逞强斗狠,为非作歹,张某东纠集杨某天、杜某昂、杨某、闫某锁、马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和他人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芬等人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多次组织领导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康某芬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东、张某栓、张某虎、张某生为积极参加者,一起共同实施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重要人员基本固定,参与人数较多,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进行犯罪活动,符合刑事犯罪中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结合各自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杜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