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因疫情引起的房租纠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016年11月1日,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某某租赁江某某的房屋用于经营头疗养生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5年(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每年租金60000元,按年支付,于每年到期后三十日内给付下年租金。后原告赵某某从江某某处购买该租赁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王某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8月7日,自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被告王某某拖欠十个月租金50000元未交。现被告仍租赁使用该房屋,但拒绝向原告交付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因考虑到原告在外地工作生活,不便到庭当面调解,便多次通过电话对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但但效果不佳。正式开庭后,承办法官针对到场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被告以疫期生意受到严重影响为由要求原告减免两个月租金10000元,且以房屋屋顶漏水影响室内装修为由要求原告补偿房屋修缮费5000元。经反复沟通、劝说、调解,原告只同意减免一个半月房租,并由原告自行负担修缮费用。双方因此而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从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虽矛盾分歧较大,但也应尽量以调解结案为宜。在“面对面”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官和法官助理决定采取“背对背”解纷,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形势逐渐好转,但是整体防疫工作仍在进行,没有松懈,这对租户的生意影响可能是长期的,我知道你在外地也是做生意的,相信你自己的生意也同样因疫情受到影响。如果这次你们彼此翻脸,可能在合约到期后你们的合作也终止了,你再想对外租赁,可就没那么好租了。所以你应该放眼长远,稍微做出让步,让出两个月房租,帮她渡过难关,毕竟她生意好了继续经营下去你才能继续收取租金……”在承办法官的单独劝说下,原告逐渐冷静并最终同意减免被告两个月房租10000元,且愿意对因屋顶漏雨造成被告的损失补偿3000元修缮费。
至此,一起争论激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调解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会出现因疫情原因造成承租人拖欠或者延迟支付租金、请求减少租金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查明房屋租赁合同所涉的租金数额、房屋用途、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经济基础,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要耐心、细致、充分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要加强沟通、消除误会,建议双方均要考虑因疫情对承租人造成的经营困难和疫情后经营的持续影响,亦应考虑出租人的实际情况,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使出租方能够适当减免租金或者适当延长租期,抑或推迟支付租金的时间,使承租方能够继续经营下去,出租方的房屋能够长期出租,以便双方今后能够更加融洽、友好的合作,最大限度减少因疫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最终能够成功调解,使双方捂手言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亦建议,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始终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契约精神,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杜明 赵晓东 范辛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