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3日至7月17日,镇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连续审理5起“涉黑恶”案件,对其中3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继续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丁某某、卢某、冯某、胡某海、温某某等5人涉黑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镇平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村胡某某等人(已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初步形成,该犯罪组织为壮大其经济基础,冒充政府搞非法拆迁。自2014年6、7月份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胡某某的领导下,通过实施非法强拆他人房屋、无故殴打他人、强迫他人变更转让公司法人股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胡某某为首,包含被告人卢某、冯某、胡某海、温某某等一般参加者在内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南阳市周边及镇平县城范围内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上半年,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包含被告人丁某某在内多人以威胁、强迫手段强迫他人变更转让公司法人股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又通过发工资等方式,笼络被告人丁某某加入该组织,随后又纠集包含被告人卢某、胡某海在内多人组建“保安队”,并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与胡某某合作继续实施非法拆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被告人卢某、冯某、胡某海、温某某、丁某某等5人在参加具有黑社会性犯罪组织质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略。其各自分别参与实施了故意毁坏财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种或多种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判处丁某某、卢某、冯某、胡某海、温某某等5人被告人六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以来,按照中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要求,镇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党组的领导部署下,聚焦“案件清结”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攻坚克难,全速出击,在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加快办案进度,力争高质、高效的阶段性完成“涉黑恶”案件清零工作目标任务。(杜明 马良 毕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