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随堵门、电话滋扰、威胁恐吓、喷油漆、送花圈、非法拘禁......7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样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泽等7人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全案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谢某泽伙同李某六等人租赁南阳市文化路银基大厦5号楼1209室作为“天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对外经营高息放贷业务,被告人李某六负责财务账目,被告人谢某泽负责员工使用和收放款,被告人王某坡、齐某伟、史某芳、吴某辉、王某亚等人为催收人员,李某六、谢某泽等人的实际放款利率均为1毛以上,同时收取砍头息,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付息,逾期每天罚款1000元。谢某泽等人为了保证本金和利息的追要,纠集王某坡、齐某伟、史某芳、王某亚、吴某辉和黄某均、杨某辉、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到期未还款人员采取跟随、滋扰、堵门、摆花圈、辱骂、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借款人还款。李某六、谢某泽对参与要账的团伙成员用发放工资或者发红包、请客吃饭等方式予以奖励。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亚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泽、李某六、王某坡、齐某伟、史某芳、吴某辉、王某亚为索取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谢某泽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其他成员较为固定且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七名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犯罪手段、参与次数、社会危害性、自首、前科、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丁清凌 杨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