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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伤人 平台、“好意人”谁能置身事外? 西峡县法院:都有责任 不得拒赔

外卖小哥撞伤人 平台、“好意人”谁能置身事外? 西峡县法院:都有责任 不得拒赔
2020-07-24 16:25:16 来源:中华网河南

因为外卖小哥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所以一些平台早已经在格式条款中将自己置身事外,一旦需要赔偿,则完全由配送员一方承担,可配送员微薄的收入面对巨额赔偿总是无能为力;“好意同乘”本是好意,但遇到交通事故,“好意人”也是叫苦连天。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外卖小哥撞伤了摩托车乘坐人,乘坐人将好意人、配送员、外卖平台、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法官对案件中的好意同乘行为、劳务关系、代管关系、责任划分范围一一进行了认定,判决5个责任方共同承担八十多万赔偿金。

前不久,余某在配送美团外卖途中,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西峡县城区电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路与南北大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段时,与同向行驶付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相碰撞,造成乘坐人杜某和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原告杜某系搭乘坐被告付某的摩托车去理发店理发。事故经交警认定,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和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治疗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经鉴定认为杜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颅脑损伤所致三级伤残。算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本次事故杜某共计损失达80多万元。 外卖平台曾为杜某的案涉两轮电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另外还为自己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外卖平台认为,自己已授权一家管理公司对西峡的美团外卖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管理公司应承担独立责任,另外自己还为外卖人员及车辆投过保险,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与自己无关。

付某认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是余某,自己也是受害人,而且自己主观上并无搭载杜某的意愿,是杜某多次要求搭乘,作为摩托车乘坐人没有佩戴头盔和身体单侧乘坐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无证驾车最多是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几经协商一直未能解决,杜某将余某、付某、管理公司、外卖平台和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外卖平台还拿出了与余某签订的《配送代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配送服务代理、合作关系。外卖平台认为,依据协议自己与余某不存在劳务关系,自然也不承担赔偿。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卖平台虽与余某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但不能简单地根据合同名称来判断合同性质,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并结合合同各方的实际履约情况等综合判定。余某在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中,接受管理公司的培训,遵从在规定时间段内在APP上在线等候配送任务,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开会,配送外卖时身穿有美团统一标识的工作服装,佩戴统一工作卡,工资由外卖平台统一发放,外卖平台为余某的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余某等在内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上述事实足可以认定余某系外卖平台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并非代理合作关系。管理公司对包括余某在内的员工进行培训、管理,与外卖平台形成业务和人员的代管关系,在代管模式下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

余某的超车行为最终导致交通事故,过错明显超过付某,承担70%责任,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未佩戴头盔的违章行为与杜某乘坐姿势、未佩戴头盔的违章行为相比,在事故次要责任内部负担上付某应负更大责任,但结合“好意同乘行为”的事实,酌定为承担15%责任。杜某自己未佩戴头盔导致损害扩大也有过错,也应承担15%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付某、外卖平台、管理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投保的事实,判决被告付某赔偿原告杜某12.8万元;被告两个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杜某2.95万元和20万元;被告外卖平台和管理公司共同赔偿杜某35.4万余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且被告主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项。

连线法官: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第一,余某与外卖平台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第二,“好意同乘”行为是否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西峡法院副院长、该案的审判长陈永江说,外卖配送员作为作为互联网平台的终端从业人员,有别于传统劳务关系,其与外卖平台或其外包管理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务关系,应当按照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劳务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不是仅仅只看合同或协议条款。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务关系确认问题中,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务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务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务者的管理程度、劳务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务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认定是否为劳务关系。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好意人”如果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为此,《民法典》第1217条首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杜明 李冬冬)

标签: 外卖 法院 责任 西峡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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