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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言论不当同样构成侵权!

镇平县法院: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言论不当同样构成侵权!
2020-07-29 15:09:14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通过武术交流认识。双方在镇平县合伙举办武术培训班,因合伙发生纠纷。自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林某在南阳某武术交流群(95人)发布针对原告的相关言论。2017年9月份被告开始在南阳某同行友谊群(61人)发布针对原告的相关言论,并把在某董事会群发布的有关原告言论的截图转发到某同行友谊群。被告还在某武友交流群(91人)针对原告发表相关言论。以上在微信群内的相关言论贬低原告的人格,毁损原告的名誉。为此,王某向镇平县法院起诉请求林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登报或利用微信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以登报等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二、审理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系武术同行,因合伙开办武校发生纠纷,被告在武术同行所建的人数较多的交流群内对原告进行侮辱性的言语辱骂,并编造事实对原告名誉进行诋毁,足以贬低了原告的人格,毁损原告的名誉,故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林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院酌情支持了王某要求林某立即停止侵权,通过微信方式在原南阳某武术交流群、南阳某同行友谊群、某武友交流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主张。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微信群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杜明 王崇 张程)

标签: 镇平 法院 微信 言论 侵权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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