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意思就是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河南省新野县的郑某和薛某不顾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电打鱼工具捕鱼,造成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资源连锁性严重破坏。7月2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在白河畔巡回审理了该起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非法电捕鱼62.7公斤,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审理
3月14日凌晨1时,被告人郑某在新野县上港乡某村西岸南侧白河河道内,利用电瓶、铁皮船等自制设备在河道内打有鱼类等水产品28.4公斤;3月18日晚,薛某驾驶电三轮车到上港乡某村南白河段,身穿鱼裤,下到水里,使用变压器将电压12伏、电流30安的电瓶变成10000多伏的电压,并连接网兜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34.3公斤,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场所白河属长江支流,其电力捕捞方式导致水域生态系统受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
巡回审理现场,新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万波任审判长,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云以国家公诉人、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群众参与全过程
当天上午,新野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二名、政协委员二名旁听庭审、征求意见,现场500余名群众参与旁听。观摩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法院此次巡回审理非法捕捞水产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警醒、警示相关人员,预防案件的再次发生。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抱着孙子的张大爷感慨说道,俗语说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三四月份正是鱼类产卵繁殖的季节,这个时间还有人去偷偷用电大量捕鱼,罪过啊,现在不仅要坐牢,还要“赔”鱼苗,真应该严加管管这些非法捕鱼者,保护好我们生态环境,子孙后代也好有一个好的生态系统。
两人获刑罚、公开赔礼道歉,悔不该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其中规定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淮河干流,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且在禁渔期内禁止使用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新野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电捕鱼的行为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不仅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还使水体产生污染,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产生威胁,白河属于长江支流,在禁渔期内严禁使用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被告人郑某、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购买不低于113.6公斤的原种鱼苗增值放流;被告人薛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购买不低于137.2公斤的原种鱼苗增值放流;两名被告人分别在南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两名被告人表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诚心悔罪纠错。希望通过自己的深刻教训,担任普法宣传员,将功补过,呼吁村民们遵法守法,保护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捕鱼非法捕捞活动有上升趋势,社会影响极坏,该行为不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向往。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法律法规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今天开庭的被告人郑某、薛某在白河流域的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更长远的影响在于,电流对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其不育,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甚至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
新野法院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将秉持依法严惩,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优势,合理运用罚金刑,让非法牟利者得不偿失;其次提倡恢复性司法,判决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等方式恢复遭受破坏的水产品资源。希望所有人都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预防案件的再次发生。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杜明 王云 赵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