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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违约不退买房人10万元定金,桐柏县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卖房人应双倍返还买房人20万元

卖房人违约不退买房人10万元定金,桐柏县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卖房人应双倍返还买房人20万元
2020-07-30 14:03:32 来源:中华网河南

买房人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了卖房人10万元定金。约定时间到期后,卖房人拒不腾房和收取尾款,买房人以适用定金罚则为由起诉卖房人,要求卖房人双倍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买房人的诉求,卖房人不服提起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9年4月27日,桐柏县居民曹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桐柏县城关镇的一处三层楼房以10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合同签订当日,曹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约定余款97.5万元于2019年6月27日付清。约定的时间到期后,李某拒不腾房和收取尾款,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曹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7.5万元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房屋价款乙方分两次付给甲方:第一次2019年4月27日,支付定金10万元;第二次2019年6月27日前,支付尾款97.5万元。” 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定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60日内,甲方将房屋腾空,乙方付清第二次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土地使用证交予乙方,乙方即可入住……”。因李某于2019年6月27日未能及时将房屋腾空,致使双方引起纠纷。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而是曹某违反合同约定在前,未按照合同第三条:“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支付房款”,即曹某未先行向其支付购房尾款。故,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并判决不予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曹某依约履行交付定金10万元的义务,并约定:“甲、乙双方定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60日内,甲方将房屋腾空,乙方付清第二次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土地使用证交予乙方,乙方即可入住……”,该条是双方对履行顺序的约定,也符合交易习惯中的履行顺序。因李某未及时将房屋腾空,该行为表明其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曹某与李某2019年4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双倍返还曹某定金20万元。

法官提醒

主审法官孙云飞指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守信用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曹某向李某给付10万元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且抵作购房款使用,收受定金的李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双倍返还曹某20万元定金。(杜明 贾吉振 孙云飞)

标签: 违约 桐柏 法院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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