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白土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劝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基本案情
当事人祖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种种原因矛盾不断升级,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于是便诉至法院,男方强力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也觉在这段短暂的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无比委屈,不愿返还。
案件审理
这个案件中,男女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激烈。男方认为其为结婚花费了巨额的费用,包括订婚礼金、彩礼、购买三金等花费13.5万元,为女方付出很多。而女方认为,彩礼钱都用于陪嫁及两人共同生活,而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一些矛盾对女方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就该案,李晓娟法官先后组织当事人两次开庭,对案件事实及涉及财产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团队在充分了解了事情原委及双方当事人情况的前提下,多次通过面对面、电话等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晓娟法官充分发挥女法官语言贴近生活,易于被当事人接受的优势,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用真心、细心和耐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温情感化,用听、劝、调三步骤,依照法律和人情,梳理矛盾,分清责任,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设身处地的考虑对方难处。
审理结果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当场返还男方彩礼53000元及三金首饰,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了心中怨气“和平分手”,两个家庭积极开启新的美好生活。
法官提醒(李晓娟法官 白土岗法庭庭长)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女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如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给付彩礼的,应当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生活相关情况,适当返还彩礼。(杜明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