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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涉恶团伙悉数获刑受罚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涉恶团伙悉数获刑受罚
2020-08-04 15:38:08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韩某续等四人诈骗、寻衅滋事一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韩某续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涉恶团伙悉数获刑受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韩某续、郑某刚、李某奇、夏某刚、熊某阳(另案处理)等先后成立并经营河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河南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业务是通过中介发展到贷款客户后签订“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随意认定违约,不断收取违约金及服务费,故意抬高客户债务;最后提起虚假诉讼,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隐瞒已收到的本息,通过胜诉判决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或房产。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涉恶团伙悉数获刑受罚

被告人韩某续、郑某刚、李某奇、夏某刚等人多次共同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韩某续为召集者,被告人郑某刚、李某奇、夏某刚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隐瞒受害人之前支付的砍头息、利息、违约金,导致法院作出不利于受害人的判决,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致使受害人工作及生活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续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多次实施诈骗及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分别判决被告人韩某续、郑某刚、李某奇、夏某刚有期徒刑九年、六年、五年、四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同时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责令退赔,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依法追缴。

现今社会,“套路贷”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方式,在此,承办法官曹聚改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杜明 赵倩 余彤 姚梦)

标签: 南阳 宛城 法院 犯罪 涉恶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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