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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卧龙区法院受审:主犯获刑二十年

邓州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卧龙区法院受审:主犯获刑二十年
2020-08-21 11:24:22 来源:中华网河南

诬告陷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日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邓州市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红等5人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红纠集付某平、付某梅、刘某杰、刘某朋,多次在邓州市实施诬告陷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红为首,以付某平、付某梅、刘某杰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公安民警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朋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丁海某抓获并执行拘留,后刘某朋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红、刘某杰、刘某朋故意捏造事实,由刘某朋提供素材、书写草稿,刘某红拟写题目,刘某杰署名按手印,三人合伙杜撰一篇“派出所调解干活刑警捏造为黑社会,是谁在违法?”、“河南邓州这人真牛”的文章,刘某红利用刘某杰身份在“华北法制监督”及“天涯网”、“公平正义网”、“国际记者联盟”等多家网站或自媒体散布该文章,捏造事实诬告丁海某,意图使丁海某收到刑事追究。1月4日,刘某红指使刘某杰到河南省公安厅来访接待处,递交上述举报信等材料,继续诬告陷害丁海某。1月8日,刘某红指使刘某杰在公安部网上举报平台,以刘某杰之名,实名举报丁海某;同日,刘某杰到公安部控告丁海某违法办案,递交举报信等材料。

2019年1月31日,邓州市公安局为丁海某颁发《正名通知书》,并约谈刘某红,告知其清除影响、赔礼道歉、认清后果,刘付红承诺配合。

2019年3月12日,刘某朋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3月22日被批准逮捕,3月24日,刘某红再次利用刘某杰身份,在网络百家头条公众号、凯迪社区等多家网络媒体上,散布“河南邓州:丁氏三杰制造冤案被实名举报”的帖子,捏造丁志某、丁海某、丁朝某三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为横行邓州市“公检商”三界,黑白通吃的亲兄妹、“活阎王”;同日,刘某红以刘某杰名义发短信向南阳市扫黑办举报丁海某、丁志某。同年3月21日,刘付红、刘付杰进一步继续诬告陷害丁海鸥,向邓州市公安局局长手机上发“派出所调解刑警队栽赃责任在谁?刑警队定罪权真大,徇私枉法不算啥!”的举报材料。

妨害公务,阻止拆除违建建筑

2017年6月29号,被告人刘某红、付某梅在未办理土地及准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河南省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陈湾居委会鲁宅组违法建造房屋。2017年7月份开始,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多次到现场制止刘某红违法建房,刘某红、付某平、付某梅多次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法。7月份的一天,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联合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三违办”、邓州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刘某红、付模梅违建工地去拆除正在建造的违章建筑,付某梅、付某平站在施工车辆前阻止拆除违建建筑。付某梅推搡、拉扯执法队员的衣服,阻止其剪断钢筋,付某平、付某梅大声辱骂执法队员,刘付红到场后亦大声辱骂,致使拆除工作没法进行。

7月份的另一天,被告人刘某红在邓州市六高中东隔墙的违章建筑盖到2层的时候,邓州市城管综合执法队在现场制止,依法拆除,执法行为引起了刘某红的仇视,刘某红安排付某平、陈某印(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豫黑色比亚迪越野车、本田CRV越野车,通过交叉跟踪的方式,恐吓、威胁执法人员。

寻衅滋事,强行侵占学校土地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付某、付冬某不顾邓州市某高中校长王某的反对,强行毁损邓州市某高中东院墙,并强行侵占某高中139.2036平方米土地;同时,刘付某、付冬某安排渣土车、工程车、水泥罐车强行从邓州市某高中大门进出送料,严重影响了在校师生的正常教学秩序。经邓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的院墙价值2600元,被强占的土地价值236889元。

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牟取私利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刘付某找到王改某,要求其以20万元的价钱给自己两处价值36万元的地皮,遭到王改某拒绝后,刘付某遂以“记者”身份扬言找媒体报道王改某无手续建房的事情为要挟,王改某被迫答应刘付某的要求,后付冬某于2013年3月4日,将20万元汇入袁岗村银行账户内,大概一个月后,刘付某多次找到王改某,要求将这两处地皮按照市场价格回收,王改某迫于无奈,于2013年5月份,自己拿出35万元现金,在邓州市东一环党校南边洗车店门口交给了刘付某、付冬某。

2020年8月1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刘付某、付成某、付冬某等五人涉恶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付某犯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判处付成某、付冬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杜明 丁清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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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