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星等2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星等人在取得唐河至南阳的客运经营权后,为了确立在唐河至南阳客运市场的强势地位和打击“网约车”、过境的客车,成立“地下稽查队”,由该集团多名成员参与,多次对过境客车和“网约车”车主进行拦截、滋扰、殴打、查扣、罚款等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6年至案发,以朱某星为首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攫取经济利益、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垄断和强势地位,先后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共66起,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各1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星、李某雨、张某东三人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该集团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唐河及南阳市区的客运行业内,以拦停、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朱某星、李某雨、张某东三人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星、李某雨、张某东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谢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