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云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经闫学东法官调查、调解,原告当场撤诉,案件顺利和解。
孟某与王某均系单身,双方于201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春节订婚。后来,双方经深入了解后不愿再继续交往,遂解除了婚约。近日,女方王某发现某短视频APP上有一账户公开发布含有侮辱、谩骂自己的言论,并附有自己的照片和视频等内容,遂怀疑是退婚后孟某对自己怀恨在心而产生的报复行为。王某认为该短视频点击、阅读、浏览量逾千人次,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遂于8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孟某立即删除短视频平台上的不当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云阳法庭闫学东法官承办该案后,仔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听取孟某与王某讲述事情经过,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男方孟某自至始至终一直强调该短视频账户并非他所有,且并不知悉此事件,该短视频上侮辱、谩骂王某的行为也不是自己所为。
围绕这一重点,闫学东法官展开细致调查,发现王某所描述的对其进行名誉侵害的短视频账户确非孟某所注册、使用。闫法官遂将这一情况向王某耐心解释、释法明理,并建议其可以调查取证后,继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当事双方消除误会、彼此言和,王某当场撤诉。
法官提醒,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信息传输范围和速度是其他传统媒介无法企及的,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自由同样要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通过网络平台侮辱他人系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网民应当遵纪守法,在发表、转载、传播网络言论时必须谨慎理性对待。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也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南召法院 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