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发出如下搜查令……”8月3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两处房产前对房屋搜查令进行公开宣读,在新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人员的见证帮助下,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被成功评估,为案件顺利执结打下坚实基础。
2012年3月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文某、白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张某借给被告文某、白某30万元,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托不还,张某便诉至新野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文某、白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原告对二被告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其名下可执行财产只有文某房产两处。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方式寻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早就逃之夭夭,找不到踪迹。
老话说得好,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搜查令,因需要评估房产,但又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执行干警便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进行强制开锁,并于当天评估完毕,随后将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杜明 赵晓东 郭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