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文化程度低,经营经验不足,进购到了不合格产品,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经营中一定加强管理……” 2020年9月8日下午,在桐柏县法院和检察院的主持下,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与个体经营户黄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黄某在桐柏县毛集镇经营着一家个人农资门市部。2019年4月,他因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需缴纳罚金6.88万元。因一直未履行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河南省桐柏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案件于2020年7月经过合法审查后移送至桐柏县法院执行局。
经执行法官调查,黄某在两年前为救治亲属负债累累,且上有无劳动能力的年迈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需要抚养,确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罚金。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力,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桐柏县法院特邀请桐柏县检察院共同推动政商和解。
在法院见证,检察院监督下,黄某当场缴纳2.4万元罚金,并阐述了自己的还款计划,2021年9月1前缴纳2万元,余下的在2022年9月1日前缴纳完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与黄某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
和解协议签订后,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交待黄某,要遵守协议,诚信为本,践行自己的诺言,若今后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推动机关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和解,既能使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又融情于法,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了群众基本生活,是司法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也是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中做出的有益探索。(杜明 吴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