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法官,太感谢你了,要是没有你,我们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执行款……”9月17日上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申请执行人小龙的父亲拿到执行款后激动地向执行法官孙晓峰连声道谢。
2019年6月,当时还是内乡县某中学八年级同班同学的小龙和小强是一对好朋友,然而某天下课嬉笑打闹中,小强不慎将小龙踢伤,后虽经及时救治,小龙仍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龙将同学小强、所在学校及学校所投校园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了内乡法院。
内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强和小龙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日常行为辨别认知能力有限,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自我防范措施。又因小强与小龙嬉戏打闹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常人际交往行为,踢伤属于意外,因此被告小强应承担40%的责任,又因其未成年且系在校学生,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内乡某中学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其虽制订了一些安全规范,但在事故发生时并无教职员工在该时间段该地点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因此根据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内乡某中学应承担60%的责任。又因涉案中学在保险公司投有地方性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1.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小龙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万余元;2.内乡某中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小龙9.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小强的监护人在支付完4万元赔偿款后一直拖延剩余款项,小龙向内乡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小强及其家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前往小强家中,敦促其父母主动履行。可是任凭执行法官怎样苦口婆心,小强的父母都拒绝履行赔偿款,声称自己已经支付了4万元赔偿款,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既无心又无力支付剩余款项。执行法官立即向其明理释法,明确告知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及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小强的父母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即将剩余赔偿款送至法院。执行法官在拿到执行款后也第一时间联系了申请人小龙的父亲领取执行款,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杜明 符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