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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以案说法”:安全事故无小事 要时刻保持警惕

镇平县法院“以案说法”:安全事故无小事 要时刻保持警惕
2020-09-30 16:10:23 来源:中华网河南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协商,被告史某某驾驶收割机给原告收割小麦,原告按每亩50元支付被告史某某费用。2019年5月29日下午,在镇平县某处的田地里,当时风大、灰也大。被告史某某驾驶收割机割麦,原告在地头与被告史某某同伴王某某说割麦费用,并支付款项。被告史某某倒车时,其同伴赶紧离开,原告没有躲过去,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南阳某医院住院40天,花费大量的医疗费。被告史某某在被告陕西省某安全协会为收割机投保陕西联合收割机安全互助保险,该事故亦发生在该保险的承保有效期内。原告要求被告史某某赔偿损失,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史某某以及陕西省某安全协会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民的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某被史某某的收割机致伤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史某某在被告陕西省某安全协会为收割机投保陕西联合收割机安全互助保险,该事故亦发生在该保险的承保有效期内,故对原告由该起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先由被告陕西省某安全协会在其农机互助保险分项补偿限额范围内根据合同予以补偿,超过分项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史某某承担。2020年7月25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史某某是以自己的收割机、收割技能和劳力,按照原告的要求收割小麦,由原告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史某某驾驶收割机在原告家田间收割小麦倒车时疏于安全防范、不慎将原告撞伤。随车辅助人员没有尽到提醒周围人员与收割机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疏于驱散、消除周围不安全因素,被告史某某作为机主在驾驶大型农业机械作业时,对周围人员安全疏于保护,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时至金秋,田野里呈现出一片繁忙的丰收景象。花生、玉米等秋作物已经成熟。大型的农业收割机在田间不断地穿梭, 人们也在田间地头忙碌着。法官即时提醒大家两点:

1、 对从事收割机作业的驾驶人说:丰收时节,天气酷热难耐,田地收割作业量大,驾驶人日夜工作,大多呈疲劳状态;再加上作业田地里风大、灰大的自然环境,机器的“轰隆”声,驾驶人很可能疏于防范,尽不到应该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提请广大驾驶人注意,在田间作业,一定不能疲劳驾驶,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安全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

2、对劳作在田间地头的劳动者说:庄稼已至成熟,收获的季节短促。请广大劳动者在寻求机械化帮助的同时,一定要牢记一点:不要进入正在进行收割作业的田地,以免进入收割机的盲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供稿:镇平法院 丁国志 王崇)

标签: 镇平 法院 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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