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已深入人心,所以一般有应酬的朋友们远点儿的打车近点儿的可能大多会选择骑电动车赴宴。然而,酒后骑电动车也有可能涉嫌犯罪,这一点估计很多人还不一定了解。
近日,内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就办理了一起酒后骑电动车引发车祸的案件,当事人胡某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9月12日凌晨1时许,内乡人胡某饮酒后骑着一辆电动车行至城关镇渚阳大街北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胡某没有佩戴头盔,车祸导致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接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车祸现场进行处置,胡某被送医治疗。经测试,胡某当晚血液中乙醇含量252.63mg/100ml, 远远高于醉酒驾车标准。经后续鉴定,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性能已达到轻便式二轮摩托车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10月8日,胡某伤愈出院,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机动车驾驶证也被吊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从某种程度上说,醉驾电动车比醉驾汽车的伤害力度更大,因为驾驶汽车还有车厢保护驾驶员,而电动车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依法依规上路行驶,千万不要以身犯险。(杜明 曾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