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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拿着赠与协议来要房 西峡法院:驳回

“小三”拿着赠与协议来要房 西峡法院:驳回
2020-10-16 11:52:19 来源:中华网河南

男方长期包养“小三”,“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当关系破裂之时,“小三”拿着赠予协议向男方索要房子,男方反悔不给,双方各执一词,“官司”打到法院。这是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物权纠纷案件。

2011年,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白某相识并以恋人关系开始交往。2014年8月,叶某为了让白某有安全感,自己付了首付款并以白某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后,除了日常生活开销由叶某负责外,他还及时将每月分期付款转给白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好景”不长,2019年2月,叶某与自己妻子离婚,白某没等来“转正”却等来了两人的分手,于是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房屋全部无偿归白某所有,后续分期也由白某偿还。但就趁白某搬离时,叶某对赠与合同反悔,更换了房锁密码,并且带着新的女朋友继续居住,曾经的“小三”眼看着落个人财两空,情不得已来到法院,请求法院根据赠与协议判决让叶某返还原物,搬离房屋。

2020年7月9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可案涉房屋首付款由被告出资,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并非原告单方出资购买,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亦未办理预告登记,显然原告诉请对案涉房屋的物权保护无依据。且原告在明知被告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二人是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必须予以谴责的违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一审的驳回诉请的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八年的青春最后落个人财两空,拿到判决书的白某悔不当初。

成年人应有正确的婚恋观,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的恋爱关系一定会自食恶果。“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和判决还有很多,但都秉持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公序良俗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西峡法院法官李向阳强调,通过此类判决能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杜明 王晶雅)

标签: “小三”要房 西峡 法院 驳回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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