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刑事案件。
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受放贷人指使伙同他人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向他人索要欠款,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宛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债主杜某(另案处理)以月息9分的高息向受害人李某锋放贷30万,因李某锋不能按约定归还高息贷款,被告人刘某受杜某指使与竺某(另案处理)、王某伟(另案处理)等人,强行闯入李某锋家中进行语言威胁,索要欠款,并轮流多次到李某锋办公室采取静坐滋扰、贴身跟随的方式向李某锋索要高息借款。
2017年5月30日,在杜某带领下,被告人刘某伙同竺某、王某伟等人,将正在上班的李某锋骗至车上,采取殴打和语言恐吓的方式对李某锋进行威胁,迫使其在已归还杜某256000元的前提下,又让李某锋与杜某签下37万元的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欠款,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暴力讨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为巨额利益设定违法高息并上演暴力讨债或组织恶势力违法讨债,不仅与民间借贷的初衷相违背,也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因此,诚信经营,合法解决经济纠纷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必须遵守的法规。(杜明 赵倩 卫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