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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出售“自己”获小利 触犯法律获刑期

南召法院:出售“自己”获小利 触犯法律获刑期
2020-11-25 17:25:43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召法院:出售“自己”获小利 触犯法律获刑期

为增强群众抵制信息网络犯罪的自觉性,强化法治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月24日下午,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南召县行政服务中心门前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100余名群众在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明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以500元出售并把手机借给蔡某新使用。2020年7月5日,南召籍被害人余某被网络诈骗3万余元,其中部分赃款被骗后通过被告人蔡某明出售的支付宝账户转入并转出。案发后经公诉部门审计,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明出售的支付宝账户转入资金954489.20元,转出954492.56元。

南召法院:出售“自己”获小利 触犯法律获刑期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去触犯法律。”“原来出借个人账号存在这么大的风险,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旁听群众纷纷感叹道。

尽管天气寒冷,但群众们却专心致志地参与旁听,在半个小时的庭审中,群众反响强烈,内心深受教育,充分认识到了出售个人银行卡、信用卡和金融账户的风险,对信息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最终,被告人蔡某明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蔡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当庭判决被告人蔡某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追缴被告人蔡某明非法获利500元,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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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我国各地传统刑事案件大幅下降,但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屡禁不绝、屡骗屡成、屡骗屡新,危害巨大。网络犯罪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导致一些农民工、大学生等弱势群体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沦为犯罪“帮凶”。此类犯罪群体呈现年轻化趋势,一些“90”后、“00”后辍学的社会闲散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成为主要群体。这些群体缺乏社会经验,法律知识欠缺,受人蛊惑或在利益驱使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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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巡回审判,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身边事,并当庭宣判,让群众“面对面”接触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审判,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有效预防和震慑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识骗防骗意识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否则将得不偿失,后悔莫及。(杜明 王阳)

标签: 南召 法院 出售 “自己” 获刑期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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