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的在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发现,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才是法律保护的名誉权,从而盲目地打官司。为此,新野法院法官做出了有关名誉权的解释,并提醒大家要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来到新野法院,这是一场因“怀疑”引起的纠纷。此案原告刘某为某足浴店的员工,姚某为该足浴店的经理。刘某因个人原因予以辞职,辞职时,该足浴店其他员工称其个人的制服丢失,因刘某有一套与该足浴店相似的制服,该店怀疑为刘某所偷取,原、被告之间为此发生口角、推搡。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刘某并不存在偷盗行为。刘某认为自己受到了人格侮辱,以该足浴店侵害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法官的“背对背”调解,原告刘某认识到他人合理的怀疑并没有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被告姚某认识到自己的冲动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同意并当面道歉。最终,该院依法驳回了刘某要求姚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总则》和明年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对名誉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虽未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失,但被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通过法庭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从而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纷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明年将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典》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编并立,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在人格权一般规定中,仍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此外,《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供稿:新野县法院 赵晓东 宋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