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李某英组织李某现、李某朝等四人一起聚餐,去往餐厅的途中,李某现又叫上了其亲戚周某立一并前往。六人一起吃饭、饮酒,期间并无恶意劝酒行为。餐后,因众人饮酒不能开车,李某朝找来两名代驾司机,并劝周某立坐代驾车辆回家,但周某立执意不肯,众人劝说未果,只能任其骑三轮摩托车自行离开。后周某立回家途中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重型牵引半挂车相撞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某立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妻儿认为李某英等五人没有将醉酒后的周某立送回家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内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五人侵权责任大小判决李某英等五人赔偿周某立妻儿经济损失共计6.8万余元。对于判决,双方均无异议,但五被告限期内并未主动履行。周某立妻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齐英杰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五人一直借故推脱。执行干警觉得事出有因,于是分别前往五人家中实地走访。经过耐心细致的交谈后得知,五人对赔偿一事觉得委屈,所以才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找到问题症结所在后,执行干警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聚集在一起,向其进行普法宣传:该案中,死者周某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预见到醉酒驾驶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五名被执行人虽在饮酒过程中对周某立没有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对酒后周某立的安全健康未尽到善良管理应有的谨慎注意、及时通知、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与周某立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从而存在过失,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予以适当赔偿。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五名被执行人心悦诚服,纷纷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并当场将执行款交到法院,案件顺利执结。(杜明 符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