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啊,我这回是真的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了,关在里面的这半个月日子是真不好过啊!以后我一定好好配合!”12月10日,从拘留所出来的王某某来到唐河县法院向执行干警道歉。原来,王某某在11月24日因暴力妨碍法院执行、毁坏法院财物、威胁执法人员,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赵某某通过某“同城”平台应聘到王某某所开公司上班,从事设计师岗位,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没有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2020年7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人赵某某向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工资及提成19664.5元,同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000元以及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8737元,共计30401.5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申请人向唐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24日上午,被执行人唐河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接到案件承办人通知后,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承办人见面。在承办人对王某某讲明案件情况后,王某某情绪激动,当场在立案大厅威胁干警,并故意摔坏立案大厅桌牌。被法警带到法院临时羁押室后,仍扬言出去后要给干警点“颜色”看看。承办人耐心地向王某某释法明理后,王某某依旧对该案件的履行持抗拒态度,其言语和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进度和办公秩序,整个过程持续半小时,执行法官多次劝阻无效。唐河县法院遂作出对王某某拘留15天并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拘留后的王某某终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家属立即把执行款打入执行账户中并缴纳了罚款,该案顺利执结。
法院强制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任其职尽其责”是每一位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中秉承的理念。作为案件当事人,请给予执行法官多一些理解和尊重。如确实对执行行为存有异议,请采用正当、理性的方式来反馈自己的诉求,避免采用过激行为恶意妨碍执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任性有代价,耍横需谨慎!
(供稿:唐河县法院 吴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