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卧龙区法院,感谢刘法官,让我多年来的纠纷得到了解决”。12月17日,当事人单某来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亲自将一面印有“秉公办案,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该院法官刘小宁手中,并紧紧拉着刘法官的手表达诚挚谢意。
2014年8月22日,被告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急需用钱,经被告刘某介绍找到原告单某,向原告单某出具借款200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后,原告单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康某转账2000000元。2015年4月29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康某向原告单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并约定由卧龙区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单某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诿不还,无奈之下,原告单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康某、刘某告上了法院。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康某偿还原告单某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康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再审。
原审被告康某诉称,2017年4月5日,某公司向南阳市中院申请破产,南阳中院受理了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17年5月2日指定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和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8月17日,单某向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350万的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了该笔债权。2017年9月4日,单某就该笔债权以康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康某归还该笔债权。2020年4月18日,某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参会的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重整意向方案,单某也表决同意。2020年7月,单某依据(2017)豫1303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康某的个人账户存款被法院依法冻结。综上,原审原告单某存在恶意诉讼,在已经申报债券后,隐瞒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单某的起诉。
原审原告单某辩称,在案件起诉时单某虽然向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事先经过南阳正方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告知单某代理人,根据提交的材料,无法认定与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单某才提起诉讼。2019年6月20日,某公司管理人向单某下发通知,要求提供与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的材料,说明该债权申报仍未得到通过和认可。因此,单某的起诉是正当的,不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单某起诉康某和单某向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不矛盾,且该债权至今未得到偿还,单某的诉讼行为和债权申报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审法官刘小宁收到案件后,庭审前,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原审卷宗,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研判;庭审时,办案法官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就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进行细致分析。经再审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原判决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一面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一种激励和鞭策。在今后的工作中,卧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秉承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推动法院审执质效再上新台阶。(杜明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