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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内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2020-12-21 11:33:16 来源:中华网河南

内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12月1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等14人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内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蔡某、陈某、黄某(另案处理)3人密谋设点制造制毒原料苯丙酮,由陈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负责在内乡县选择场地。王某通过被告人周某、张某在王店镇选中了养猪场和废弃塑料颗粒厂两处场地,经蔡某等人查看,最终将窝点设在废弃塑料颗粒厂内。经几人商议,该窝点由王某、张某、周某合伙出资90万元,负责制毒场地的租赁和改造,蔡某、陈某、黄某负责出资购买原料、设备及安排技师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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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敏购买了盐酸、三氧化铝、纯苯等制毒原料,其中王某敏从被告人王某昆处购买盐酸达1.5吨。在准备好场地、制毒原料和设备后,蔡某、陈某、黄某安排被告人钟某等7名技师进入窝点安装设备准备生产。2019年11月10日,制毒设备安装完毕,因原料三氧化铝存在质量问题,王某敏安排人对三氧化铝进行粉碎加工。11月13日,内乡县公安局对该制毒窝点进行打击,现场查获盐酸、纯苯等制毒原料共计52.9吨和反应釜、真空泵等制毒设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陈某、王某、张某、周某、钟某等12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敏、王某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1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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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以及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充分表达意见,行使辩护权利。该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杜明 田洋)

标签: 内乡 法院 非法生产 买卖制毒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