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法庭法官来到该县西城花园施工工地,巡回审理一起因建房安全事故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50余名工程项目经理、工人和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
原告孙某诉称:2019年4月27日,原告在被告杨某承揽被告仵某的工地建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因原告所站立的支撑模板钢管夹头断裂,导致原告从六楼顶摔至楼梯踏步上,造成原告身上多处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内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此类安全事故多发,且该案较为典型,为了增强建筑公司和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决定到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法官围绕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原告受伤的赔偿义务人及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详细听取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并结合本案向旁听人员释明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法律知识。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本案中,被告杨某和原告孙某未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也未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告仵某在选人时未审查被告杨某的资质,存在过失,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未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作为该工程的承包者,对工程施工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孙某作业过程中未具备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取得相应资质,安全意识淡薄、轻信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65574.3元(包含已垫付的45000元);被告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14.86元。
庭审后,法官还对旁听庭审的工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就他们关心的劳动争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一一作了耐心解答,力求将办案过程变为普法课堂。
近年来,内乡法院通过巡回法庭的方式,将法庭开到社区、学校、工地,把群众关心的问题公开审理,在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同时,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杜明 张媛媛 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