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将厂房及配套场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7月,王某购买了田某、张某的厂区厂房,并签订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后,田某、张某仍未进行搬迁腾退,王某便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田某、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厂房及配套场地,并交付给王某。
判决生效后,田某、张某仍未主动搬离厂房,王某于2020年10月向新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无法与被执行人田某、张某取得有效的联系,房屋也迟迟没有腾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厂房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田某、张某在三日内搬离。
2020年12月24日,执行干警携带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来到厂房现场进行强制腾空,在厂房租赁者的协助下打开厂房大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全程录音录像,最终,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该厂房及配套场地成功交付给申请人王某,案件顺利执结。(杜明 程童雨 吴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