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法官,多亏你们的坚持不懈努力,终于把已拖两年之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给我们要回来了!”12月28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申请执行人秦某更拿到执行款后,对执行法官宋兴林连声道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更、秦某超、秦某钰、王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惠某奇、惠某章、朗某碧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判令被告人惠某奇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惠某奇系惠某章、朗某碧的儿子,惠某奇被关进监狱后,他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惠某章、朗某碧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宋兴林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查控,对被执行人惠某奇、惠某章、朗某碧名下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惠某章、朗某碧名下仅有银行存款3934元,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但除此之外并未查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宋兴林又对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房产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惠某奇在社旗县大冯营乡党庄村有一处房产,社旗法院执行局及时采取查封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宋兴林了解到被执行人惠某章在2020年4月份因重病不治而亡,朗某碧现已68岁,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患有糖尿病,心梗等疾病,家庭十分困难,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一边安抚执行申请人的情绪,一边对被执行人子女耐心深入的劝说和释法,经过与执行法官推心置腹的恳谈,被执行人子女在体谅受害人家属心情的同时又迫于法院要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惠大奇房产的压力,被执行人的子女代偿了这笔赔偿款。30000元的赔偿款终于在执行法官宋兴林的不懈努力下,顺利交到申请人手中,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杜明 王新兵 宋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