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暑假,5岁的潘某宇被爷爷奶奶潘某岐和张某某接回家中居住照料。8月8日,潘某宇在玩耍时,被潘某岐放在院中的石碑翻到砸伤。潘某岐紧急将潘某宇送往南阳某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后又潘某宇的母亲赵某某带至北京某医院治疗。经鉴定,潘某宇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随后,潘某宇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岐、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9万余元。
判决结果
唐河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带孩子的潘某岐和张某某是否有侵权行为。本案中,潘某宇受到意外伤害,非潘某岐、张某某故意或行为失当所致。潘某宇受伤后,潘某岐和张某某及时送孩子就医并筹措资金用于治疗伤病。从二人的行为上看,没有可依据法律规定推定二人有过错的情形。综上,因潘某岐、张某某无主观过错和致害行为,故不能因有损害事实,就认定带孩子的潘某某、张某某有侵权行为,以二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依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应满足有损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过错及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祖父母在暑期帮儿、媳带孩子,一方面是处于父子、祖孙间的家庭天伦之情,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是为了减轻子女既要带孩子又要工作之累;子女让父母在假期带孩子,同样是基于增进祖孙情感,处于信任,体现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照料期间,潘某宇受到意外伤害,非潘某岐、张某某故意或行为失当所致。即使存在潘某某存放石料不当的情况,亦无主观恶意。孩子的伤痛在祖父母、父母心中的感受是一样的。潘某岐、张某某二人在孩子受伤后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同时筹措资金用于治疗,也没有可据法律规定推定二人有过错情形。故潘某岐、张某某二人与潘某宇的受伤不构成侵权。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判决驳回潘某宇的诉讼请求。
潘某岐、张某某二人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从亲情、家庭伦理上讲,应该克服困难,尽力提供资助,避免赵某某夫妇二人因带孩子求医导致收入大幅减少而影响治疗,否则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不符、有悖于家庭成员间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案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弘扬了和谐、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杜明 王玉林 吴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