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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法院:邻居之间的那“典”事

西峡县法院:邻居之间的那“典”事
2021-01-12 16:37:06 来源:中华网河南

案情简介:

杨某和张某系西峡县西坪镇峡河村三组居民,两家东西相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2019年,张某在自己地皮上改建房屋,新建房屋的东山墙出檐20公分,紧挨杨某房屋,且张家的洗衣房窗户正对杨家的卧室。两家因此发生纠纷,在多次冲突无法解决后,双方诉至法院。

原告杨某主张出檐侵害自己的高空权,应拆除;被告窗户正对自家卧室,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应封闭或更换为毛边玻璃;被告应清除盖房时遗留在公巷的杂物;还应赔偿自己10000元补偿款。被告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出檐符合边界划分且并不影响原告各项权益。

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通过现场勘查、上门谈话等方式,对该事件的缘由及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确定,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双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为方便自己在使用物权、保证物权效能时,以不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相邻双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要有相互容忍义务。原告诉请拆除被告房屋二层房檐,应当看是否影响了原告生产生活或者造成原告财产的损害。从现场勘验看,原被告房屋之间最窄处剩27公分,而证载公巷为60公分,被告侵占了公巷建房,且被告二层房屋房檐与原告房屋之间无间隙,在下雨时雨水溅落原告房屋山墙,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而被告二楼洗衣房窗户正对原告卧室,也对保护原告隐私不利,被告在建设房屋时,也同时负有将建筑垃清理干净的义务。但原告诉请赔偿10000元未提供依据。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288条规定判决张某拆除房檐,更换洗衣房玻璃且清理巷道垃圾。

法官说法:

《民法典》在物权编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法源依据、相邻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权的限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如出现纠纷后,双方积极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保存证据固定损害事实、成因及损失范围,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杜明 王晶雅 李冬冬)

标签: 西峡 法院 邻居之间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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