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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公安:禁燃禁放 事关你我

社旗县公安:禁燃禁放 事关你我
2021-01-26 15:43:29 来源:中华网河南

全县居民朋友们:

根据市政府、县政府环境污染防治整体工作部署,为巩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告知全县居民:

一、本告知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及交通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依法查处。

社旗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6日

标签: 社旗 公安 禁燃禁放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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