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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2021-02-05 15:34:36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2月5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南阳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年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情况和10起南阳法院审理的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南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秦德平出席新闻发布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铁松健,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邓勇参加发布会。省市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主持。(供稿:南阳中院 郑娜 付博)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一、王某军等六十六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被告人王某军伙同他人,组织近百人在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大规模持械斗殴,致多人受伤,案发后未受到打击处理,逐渐在社会上树立恶名。2004年至2009年,王某军、赵某与胡某伟等人在南阳市河街长期开设赌场。2007年1月8日晚,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遭到王某龙、海某俊(二人均已判刑)、王某峰等人暴力阻挠,殴打出警人员,扣留警车,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期间,以王某军为首的家族恶势力团伙,为攫取非法利益,以河街赌场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积累,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景等人逐步在南阳城区树立了好勇斗狠、藐视公权,群众不敢惹、“政府不敢管”的恶名。为依靠王某军的恶名获取非法利益,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相继依附于王某军名下,并与之形成长期豢养关系。以王某军为首的犯罪组织结构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后,先后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造成1人轻伤,7人轻微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5万余元,涉及被害人700余人。该犯罪组织长期垄断南阳城区中商商贸城物业经营管理权,欺压残害商户;插手南阳市区5家企业内部或企业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严重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强行接管南阳市区独山苑小区物业管理权,滋扰、恐吓、辱骂、殴打小区业主,在南阳城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军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六十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两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南阳地区影响最大、涉案人数最多、违法犯罪次数最多、影响最为恶劣的黑恶犯罪案件。该案的审结象征着以王某军为领导者的黑恶势力的覆灭,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政府公信和社会秩序,有效提升了百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为建设平安南阳、法治南阳注入了浓重色彩。

二、高某、赵某坡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0年,高某刑满释放后,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垄断市场经营,插手工程建设,利用其恶名通过给付利益、感情拉拢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在逃)、赵某东等人为其所用,以维护其恶名。同时为达到官商勾结、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目的,与时任唐河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的赵某坡一起插手宁西铁路复线砂石料供应运输、路基土方填充等工程。为达到其控制向铁路项目供料的目的,成立“护路队”对该工程形成非法控制。2017年3月,被告人赵某坡利用其担任唐河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的便利,在被告人高某的撮合下,高某、赵某坡、赵某东、涂某共同出资,以唐河县路源运输有限公司为依托,赵某坡利用其公权力,在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经唐河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个人非法决定向路源公司发放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许可证,由高某、赵某东吸收社会闲散人员组建的“巡逻队”对未纳入路源公司管理的渣土运输车辆强行拦截、扣留、罚款,对施工工地强行要求提供运输服务,索取高于市场价的高额运输费,垄断唐河县城区渣土运输经营。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恶名,在公权力的滥用、支持和纵容下,大肆攫取经济利益。自2013年以来,由于该组织对宁西铁路复线NX6标段供料运输工程、唐河城区渣土运输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垄断经营,导致群众安全感下降,涉案的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受危害的群众对该犯罪组织谈虎色变,引发部分群众对政府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现状不满,给唐河县的政治生态及社会生态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唐河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四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涉案财产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对黑恶势力严历打击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企图通过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为“保护伞”,逃避法律制裁。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甚至直接参加黑恶组织,对于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高某涉黑案的查处,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除恶务尽”和全面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决心,有效助力当地政治生态的净化。

三、陈某鹏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8年陈某鹏纠集多人,持刀与李某才互砍,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树立了一定的恶名。其通过摆平事端、小恩小惠、感情拉笼等手段笼络段某朋、邹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劣迹人员扩大势力。2013年8月11日陈某鹏笼络被告人段某朋、邹某、周某、郑某才、薛某杰、石某、李某等八人跪地举行结拜仪式。统一佩戴金兰谱、手持关公刀、赤胸露背、显露纹身,在当地被老百姓喻为“八大金刚”。2013年12月,陈某鹏为谋取更大非法经济利益,在淅川县城开办“发发发”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6月9日,又吸纳黄某、明某、喻某等有前科劣迹人员,成立“淅川县华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淅川县城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替人索债、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陈某鹏为组织、领导者,以段某朋、孟某华、全某涛等3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至案发,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或以组织势力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9类43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树立了自己的恶名,确立了强势地位,在淅川县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陈某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四十一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典型意义

以陈某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架构上,人员层级明确、分工清晰,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为快速敛财,或为所谓“江湖义气”,或为寻求心理刺激、耍威风,加入该组织并接受管理,逐步形成了该涉黑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淅川县域及周边群众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铲除陈某鹏等人黑社会组织不仅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需要,更是民生所需、民心所向。不仅仅是对犯罪行径的揭露,更重要的是维护每一位被害人的权益,安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同时也彰显了我们党,我们的政法队伍有能力,有信心铲除黑社会这个人人痛恨的社会毒瘤。

四、马某等四十九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基本案情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马某因犯盗窃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多次打击处理后,仍不思悔改。2003年8月23日,马某又因争夺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盆地坑)水库承包权,与他人产生矛盾,双方各纠集百余人在彭李坑水库械斗,马某纠集王某东、胡某伟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自此在社会上树立了能打敢拼、凶狠霸道的恶名。

2008年,马某以能解决拆迁、解决占地纠纷和协调外部事务为借口,介入澜湾盛景项目,并于2010年7月入股仁华公司。为顺利拆迁,马某召集马某卫、杨某、牛某设等一批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马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东、梁某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强拆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建成澜湾盛景项目,出售房产攫取2.7亿元资金,敲诈勒索他人300余万元资金,对小区业主强卖水泥、沙石等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被害群众不敢报警;200余户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干扰、破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执法办案职能不能正常行使;马某利用担任仁华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当选为南阳市宛城区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光环和护身符,以合法身份掩护其犯罪本质,聚众阻碍警察执法、对抗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宛城区泥营社区及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群众生活、生产秩序。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马某案是我市近三年来少有的影响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两级法院上下一盘棋,积极组织动员,细化工作责任,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不断增强了人民群众了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被告人马某涉黑案的从严从快审理,是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考验,体现了全员齐心办大事的精神风貌,体现了扫黑除恶的使命担当,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胡某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胡某端自幼生长在镇平县南关村,脾气暴躁,依仗恶名肆意殴打他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上世纪90年代起胡某端通过经营酒店宾馆、搞小产权房开发、强租强占土地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0年9月,胡某端伙同王某俊、马某军在镇平县幸福路与中山街交叉口将朱某乐伤害致死,胡某端对马、王二人全力包庇且形成攻守同盟,致使其逃避法律打击,在群众心目中进一步树立了恶名。2007年胡某端参与镇平原鑫盛植物油厂土地竞标,伙同杨某伟殴打竞标对手马某华,并持刀威逼马某华喝尿,迫使其退出竞标无脸在镇平生活,远走他乡,胡某端竞标成功且因此扩大恶名。

2014年以来,胡某端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冒用政府名义欺骗群众,在镇平县城关镇菜市街非法拆迁开发。胡某端以其家族成员为核心,招收马某军、冯某才、王某保等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拆迁队”。在拆迁过程中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胡某端为组织领导者,马某军、胡某政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违法拆迁过程中,通过强行扒房、断电堵路、殴打滋扰威胁等方法,共实施违法犯罪14起,其中寻衅滋事案10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起、强迫交易案1起。使205户1000多人四年多来无家可归,受害群众多次围堵政府、越级上访达数十次,网络恶炒,在镇平城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胡某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深恶痛绝,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也是司法机关历来的惩治重点。全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部署,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对发生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维护了社会秩序,保证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进步,顺应了人们的期盼。

六、安某正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安某正开始承包经营山东荣成至河南邓州客运班线班车。2010年2月,因与山东客运线路的另一班车承包人宋某星争夺客源,安某正纠集多人将宋某星纠集的人员打伤,被判刑后形成了恶名。此后安某正在承包班线班车的过程中,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地下稽查队”,对其他班车承包人进行殴打、滋扰、排挤,拉拢邓州市运管局工作人员, 围堵新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安某正为组织、领导者,以安某博、张某敬、柏某雯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影响其班线垄断经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打击报复,欺压、残害群众。采取“钓鱼”手段约车,然后肆意驾车围堵、拦截、殴打,要求他人加入该组织,对拒绝加入或者加入后又退出的,变本加厉进行拦截、举报,借助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魏某洲、武某波的包庇、纵容,在邓州、新野至郑州客运市场形成威慑力,对邓州、新野客运行业形成严重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邓州市、新野县客运市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人安某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涉案财产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本案以被告人安某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豢养成员,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此案的判处有力地净化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刘某晓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3年,刘某晓在南阳市二手车市场经营二手车业务期间,逞强耍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逐步树立恶名、对二手车市场周边造成严重影响。

2013年6月23日,刘某晓为打压、排挤经营二手车租赁业务的同行孙某长,纠集数十人对孙某长经营的车行进行围堵,并对孙某长进行辱骂,孙某长车行被迫停止营业,严重影响了孙某长的经营活动和当地的交通秩序,此次围堵事件为其首次有组织犯罪。

2013年至案发,刘某晓、闻某等人实施聚众斗殴及采取隐瞒合同内容、设置还款障碍、私自处置抵押车辆等手段押车放贷,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被害人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以刘某晓、闻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闻某雷、闻某有、柏某明、梁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先后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聚众斗殴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非法拘禁3起、强迫交易2起、寻衅滋事8起、敲诈勒索4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1起、诈骗2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相关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裁判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刘某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二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或退赔相关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财产数额巨大,查扣涉案车辆100余辆,情况复杂。案件生效后,法院多次报请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涉案车辆及财产妥善处置。共没收个人财产近300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近480万元,既彻底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又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郑某超等二十人恶势力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郑某超利用先后任原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姜营村主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姜营村主任的身份,为承揽姜营村区域内工程,牟取非法利益,在姜营村成立“综合协调办”,主要招揽本地村民成为成员,其中包含犯罪前科人员、艾滋病患者,以姜营村“综合协调办”名义对姜营村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组织多人阻拦施工的手段逼迫施工单位,强揽工程,对无法承揽的工程强行索要“补偿费”,牟取非法利益。该“综合协调办”先后吸纳被告人王某等20人为成员,通过发放工资对成员进行管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郑某超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郑某超犯强迫交易、挪用资金、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郑某超长期担任新区姜营街道办事处姜营村村主任,在任职期间,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闲散人员,利用新区大规模建设时机,采用恐吓、辱骂、拦截、强行阻挠施工等方式,欺行霸市,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严重阻碍新区开发建设。该涉恶案件的快审快结,震慑了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企业利益,提高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创造了良好的营商、建设环境。

九、杨某敏等十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基本案情

自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敏、陈某荣、杨某、苗某亮、丁某平、周某、唐某英、吴某红、刘某慧、成某珍、刘某勤、王某霞、高某等人接受他人雇请,先后在桐柏县城区及部分乡镇介入他人建房、土地承包、政府事务、医疗事故、工程项目、经济等纠纷,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辱骂、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和堵门、殴打等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杨某敏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及工作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杨某敏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包括寻衅滋事罪21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2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寻衅滋事罪14起及非法侵入住宅罪。

裁判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杨某敏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违法所得2.6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杨某敏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集团成员对共同犯罪均为明知,且具有分工性,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桐柏县城区及部分乡镇,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符合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审判,加大了惩处力度,使各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黑恶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坚强决心。

十、刘某红等恶势力团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红于1992年到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担任治安员后,在与上访村民接触过程中,看到了上访告状的“好处”并逐步接触了社会一些记者、媒体人士,获取了一定的人脉,对外以“记者”身份自居,通过购买虚假学历,以“恶害”相要挟,谋取到公职,利用“恶名”,一步步窃取到邓州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组副组长的职务,并安排其妻子付某梅进入邓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

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红纠集付某平、付某梅等人多次在邓州市实施诬告陷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红为首,以付某平、付某梅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犯罪团伙为树立“威名”,形成不法影响,捏造事实,长期向中央、省、市各级部门恶意诬告邓州市各级党政领导。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维系该恶势力团伙,刘某红以曝光学校、政府等单位的问题为由,强迫邓州市构林镇政府、刘集镇中心学校等29家政府机关、学校、国有企业购买其廉价西湖土烧桂花酒、西凤金窖酒、中国经贸导刊、河南法制报安全周刊,非法获利达1170595元。

裁判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刘某红以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刘某红、付某梅系公职人员涉恶,该案的处理,净化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维护了党和国家的权威,对当地乃至全市的干部队伍都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本案被告人刘某红等人采用诬告陷害等形式,长期向中央、省、市各级部门恶意诬告当地各级党政领导,在社会中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打掉该团伙,也对当地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标签: 南阳 中院 扫黑除恶 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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