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疫情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推动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传递了“法治温度”。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选矿厂签订《尾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镇平县某乡某村的尾沙以22万元的价款出售给原告使用,约定使用期限为30个月。2020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告在此期间不能如期拉沙,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使用期限6个月。
审理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2020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及卫生防控部门均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原告在此期间不能如期拉沙,继续维持原合同当中约定使用期限的效力将显失公平,原告请求延长使用期限合理合法,但疫情及防控措施给原告带来的损失不可归责于被告,原告不能随意扩大其损失,其主张延长6个月使用期没有事实依据,故其不合理的主张部分不应得到支持。被告辩称疫情对原告拉沙没有影响,不应延长使用期,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双方当事人应为互谅互让、共同分担损失,实现互惠共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影响,本院依法判决变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选矿厂签订的《尾沙买卖合同》第二条中的使用期限为32.5个月。2021年2月20日上诉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庭长、员额法官姜赟提醒,鼠年伊始,一场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也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抗击疫情,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严控人口流动等各类防控措施,这给一些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中,还需要注意:第一,必须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事实,如疫情等原因导致的物价飞涨、物资缺乏、政策变化等;第二,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三,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第四,因情势变更而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供稿:镇平县法院 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