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南召县公安局根据市、县相关通告要求,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力度,截至2月16日,全县已有38人因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和罚款,其中行政拘留21人、行政罚款17人。
曝光台
1、2021年2月13日早上,刘某波(男,43岁)在家中燃放烟花爆竹被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南召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刘某依法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2、2021年2月13日晚,崔某红(女,47岁)在其经营的超市内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被南召县公安局乔端派出所民警查获。南召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崔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3、2021年2月15日上午,郑某春(女,49岁)在其经营的香裱门市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被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查获。南召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郑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春节期间不能因为私利和一时之快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公安机关将加大春节期间尤其是初六、初八、元宵节期间巡逻防控和处罚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公开曝光,决不手软。(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