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2月,在赵某应聘为社旗县某公司员工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拖欠赵某工资共计35000元。期间赵某借支13000元,下欠22000元未支付。经赵某多次催要,曹某拒不支付工资。2019年1月22日,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七日内足额支付赵某劳动报酬,期限届满后曹某仍拒不支付工资。自2019年截至目前,该公司一直正常生产经营,且曹某在2019年1月2日以他人名义首付20000元购买一辆轿车进行高消费。2020年9月17日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案后,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2020年9月21日支付赵某工资22000元,取得赵某谅解。
审理结果
被告人曹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古语道:“信,商之根本也”。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的不仅是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恶意欠薪的情况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明 焦典范 王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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