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晚23时许,新野县公安局汉城所值班副所长梅建接到报警称:汉城广场对面有人在锯街面隔离护栏。
接警后,梅建迅速带领辅警吴震、王许阁赶赴现场,当场抓获正在用砂轮锯切割护栏的徐某,并查获作案工具和已被锯断的护栏。民警将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徐某如实供述其在朋友高某的指示下,为个人利益趁夜间破坏公共设施。目前,高某、徐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持续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擅自破坏交通隔离设施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作为城市交通的参与者,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时,也应该自觉保护好城市公共设施,共同守护城市的安全和美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杜明 王晶 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