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尚某以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向段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满后,段某向尚某多次催要无果,便私自将尚某与袁某共同做生意的运营车辆(袁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扣押,给尚某与袁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随后,段某于2020年10月9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尚某偿还借款。立案后,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调解后,尚某向段某支付了借款。但就对袁某车辆扣押的损失并未协商一致。
袁某于2020年12月2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支付扣押车辆的经济损失,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审理后,判令段某支付袁某经济损失3000元,段某不服判决上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要债务时,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不能对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杜明 闫学东 马高洋)